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31 條
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但領有輻射相關執業執照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或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不在此限。
原則:
1.操作X光機應該具備輻射安全證書
2.輻射相關執業執照:
一、放射線科、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執業執照。
二、依醫事放射師法核發之執業執照。
三、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核發之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
四、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核發之運轉人員證書。
3. 操作一定活度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一定能量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得以訓練代之。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一定活度或一定能量之限值如下:
一、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
二、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或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下,且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
三、前二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
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訓練則指至少18小時輻射安全訓練:
輻射基礎課程 4小時
輻射防護課程 3小時
輻射應用與防護 3小時
游離輻射防護法規 5小時
輻射防護實習或見習 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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