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備查類VS許可類
| 登記備查類 | 許可類 | |
| 定義 | 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 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或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下,且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 前二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 櫃型或行李檢查x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 超過左列例示之活度或能量,或雖使用符合左列例示登記備查類設備,非屬醫療用途,而對人體直接照射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輸入、轉讓、輸出許可之有效期間為半年。 |
| 合格操作人員 | 18小時輻射防護訓練 36小時輻射防護訓練 輻射安全證書 放射線科、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執業執照。 醫事放射師執業執照。 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 運轉人員證書 曾修過相關學分2學分以上 | 輻射安全證書 放射線科、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執業執照。 醫事放射師執業執照。 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 運轉人員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