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1:安檢門設置位置規劃
1.固定性安檢門設置位置
- 案例: 1/2~1/3 BABY MONSTER LAYOUT



2.固定性安檢門替代位置?


- 固定性安檢門替代位置
1. 安檢門靠近中間柱體看板。
2. 安檢門中間放置滑槽讓客人放置物品滑行,以加快檢查速度。
3. 執行安檢時,安檢門左右兩側以圍籬引導動線。
3. 替代方案評估
強化現有人工安檢機制-手持金屬探測器+現場驗包
- 手持金屬探測器+現場驗包
- 每人次檢查時間約為30秒~1分鐘
- 每小時檢查量若以八組人計算約為480-520人次
- 安檢門檢查流量 每小時800人次
- 八組安檢門合併檢查流量:
800人次/小*8架次*1小時=6400人次/小時
議題3:設置有相關法規限制
1.固定安檢門設置對逃生動線之影響
2.是否符合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設計規範
3.出入口寬度與人流容量規範
4.消防單位審查意見
5.安檢執行人員之是否須有資格或授權
宜增列小巨蛋租用管理要點增加入場須知。
參考:
地方法院及地方檢察署
最高法院檢察署金屬探測門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安全維護實施要點
「四、本院得於院區適當地點設置檢查哨,由法警率同保全人員執行安全檢查,
並得使用金屬探測門(器)或X光行李檢查儀等輔助儀器。
民眾進入本院,經金屬探測門(器)偵測有金屬物品反應時,須接受安全檢查。」
107年度判字第453號
1.縣議會議事自治制度乃受憲法直接保障,縱無法律明文授權,縣議會亦得就議
事程序,內部組織及內部秩序之維持等事項,直接根據法律自訂其議事規則。
2.又縣議會之會議主席對於妨礙議事進行或破壞秩序之新聞記者或旁聽民眾,亦
得本於憲法第124條第2項、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第4款 默示授予之固有
「秩序權」,採取適當措施使議事得以順暢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