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常見問題
依據「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許可證或登記備查者,應符
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
三、公司或其他法人。
四、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醫事放射所或醫事檢驗所。
五、依獸醫師法核准設立之獸醫院所。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申請使用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格操作人員。
二、具符合輻射安全規定之使用場所或存放場所。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也就是一般自然人是不得以自己個人名義申請使用。自然人需透過醫療法或獸醫師法或其它相關法令申請設立機構,才能以機構名義申請使用。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31 條
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但領有輻射相關執業執照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或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不在此限。
原則:
1.操作X光機應該具備輻射安全證書
2.輻射相關執業執照:
一、放射線科、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執業執照。
二、依醫事放射師法核發之執業執照。
三、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核發之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
四、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核發之運轉人員證書。
3. 操作一定活度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一定能量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得以訓練代之。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一定活度或一定能量之限值如下:
一、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
二、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或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下,且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
三、前二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
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訓練則指至少18小時輻射安全訓練:
輻射基礎課程 4小時
輻射防護課程 3小時
輻射應用與防護 3小時
游離輻射防護法規 5小時
輻射防護實習或見習 3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