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許可證或登記備查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 三、公司或其他法人。 四、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醫事放射所或醫事檢驗所。 五、依獸醫師法核准設立之獸醫院所。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合格操作人員資格: 1.具備輻射安全證書資格者。 2.具備輻射相關執業執照: 2.1 放射線科、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執業執照。 2.2 依醫事放射師法核發之執業執照。 2.3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核發之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 2.4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二十九條第五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核發之運轉人員證書 3.未達一定活度或能量以下設備或物質者,得接受18小時操作訓練取得操作資格: 3.1 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 3.2 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或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 下,且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 3.3 前二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 3.4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 3.5 櫃型或行李檢查x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其可接 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 3.6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各項應備文件:
若從未持有或辦理過可發生游離設備或放射性物質之設施經營者,應先申請帳號。
請至 http://aecrpsso.aec.gov.tw
申請使用基本上常見三種必備文件,
<操作人員證明: 18小時以上輻射安全訓練,及在職證明,或識別證>
<操作場所:應為設施經營者登記所在地,或應取得租賃或使用同意證明。若為醫療使用限於醫
療機構設立許可所在地址。>